网络赌博犯罪研究系列捕鱼游戏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中赌资的8个计算规则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主要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在捕鱼游戏等涉嫌开设赌场的网络游戏中,玩家人数之多导致赌资的金额往往巨大,而赌资的多少直接影响当事人的量刑和罚金数额,故赌资的计算规则在该类案件中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捕鱼游戏涉嫌开设赌场案件中赌资的计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区分正常游戏的玩家和赌客,只计算赌客在游戏中的投注金额
在捕鱼游戏中,并非所有注册的玩家都是以赌博为目的的赌客,对于仅是以娱乐为目的的正常游戏的玩家,不应将其在涉案游戏中充值用以正常娱乐的钱款算入赌资范围。
且根据2020年10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跨境赌博意见》)的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换而言之,只要玩家的游戏币或游戏道具等款物并非用作赌注、换取筹码和通过赌博赢取,则该游戏币和道具不能算作赌资。
因此,在捕鱼游戏中,正常进行游戏的玩家主观上无赌博的故意,客观上也仅是基于娱乐的目的简单进行游戏的操作,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则该类玩家所充值的资金仅是正常的游戏范畴,不属于赌资。对于捕鱼游戏平台涉嫌开设赌场的案件,在计算平台的涉赌资金数额时,该部分金额也应该不予计算在内。
二、从捕鱼游戏开始涉嫌开设赌场之时才能够计算赌资
市面上大多数捕鱼游戏在出版时都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局或文化部的审核并颁发有相关的发行许可证书,该类捕鱼游戏在发行之初影响范围小,注册的人数少,暂未出现银商或第三方工作室。故该期间的捕鱼游戏暂未实现游戏道具和法定货币双向兑换的渠道,经营行为是合法合规的,并不涉嫌开设赌场,也不存在赌客的赌博活动。
而且,赌资顾名思义应是发生在开设赌场犯罪中,在无任何玩家利用该游戏进行赌博且平台也无银商等第三方进行道具买卖等行为之时,该捕鱼游戏的所有款项均是正常的经营流水,与赌资无关。
因此,在计算捕鱼游戏的赌资时,应严格区分合法合规经营和涉嫌开设赌场期间的款项。
三、应以实际被回收的弹头或其他游戏道具数量为准计算涉案赌资,不以平台发行的道具数量为准
在捕鱼游戏涉嫌开设赌场模式中,平台或银商会从赌客处回收弹头等游戏道具,以此实现游戏道具和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完成开设赌场过程中资金的流转。
在该模式中,只有平台或银商完成从赌客处回购道具的步骤,才形成完整的开设赌场的流程,即,只有平台或银商回购的道具才是用作赌博的款项,才可计算为赌资。
而且,并未回购的道具,即使平台发行并通过官方商城以点券等形式向赌客出售了,该部分道具并没有用于赌客的实际投注,也没有被赋予实际的流通价值,不具有赌资的属性。该部分道具在玩家游戏正常游戏的过程中被实际的消耗掉了,属于合法合规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故不可将该部分未被回收的道具算做赌资。
四、应以赌客购买道具所需的实际金额为标准,扣除重复使用的道具
在捕鱼游戏中,假设赌客从银商或平台购买了100个子弹头用于捕鱼,在第一局游戏中消耗了50个子弹头,赢取了10个子弹头,此时该赌客手上剩余60个子弹头。第二局游戏中,该赌客继续用这60个子弹头进行游戏,第三局甚至第四局,一直到初次购买的子弹头耗尽才停止游戏。那么,赌客在该游戏过程中的赌资应当如何计算?
应当以其购买100个子弹头的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算。
根据《跨境赌博意见》的规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由此说明,当以游戏道具这种虚拟物品作为筹码投注时,不管该物品在游戏过程中被循环利用多少次,赌资数额都应以购买该道具实际支付的数额来认定。
此时,赌客将赌本和盈利部分再投注的行为就是重复投注,在计算赌资时应当将该部分重复投注的金额扣除,而且如果不按照以上规则计算的话,会存在将投注金额重复计算的情形,会导致量刑不公的情形出现。
五、无法达到游戏道具赠送功能等级的玩家不算是赌客,其充值资金不应算做赌资
在部分涉嫌开设赌场的捕鱼游戏中,银商和赌客通过游戏中的道具赠送功能来实现道具和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但部分捕鱼游戏为了增加收益和规避法律风险,便在游戏中设置只有充值量达到一定等级的玩家才可以开启赠送功能,只有特定等级的玩家才可实现道具赠送的目的。
因此,在该模式中,并非所有玩家都可以赠送道具,而只有能够赠送的玩家才可与银商进行交易,其行为才涉嫌赌博。无法赠送道具的玩家仅是简单的娱乐,无法实现道具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不涉嫌赌博,因此该类玩家充值的资金仅是娱乐资金,并非赌资,不得算入赌资的范围。
六、不得单独以平台或银商控制的银行账户金额计算赌资,需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
即使涉案过程中存在大量银商或平台给赌客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也得仅凭银商或平台控制的银行账户来计算赌资。
根据《跨境赌博意见》的规定,通过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依照开设赌场行为人在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投注金额,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因此,在捕鱼游戏涉嫌开设赌场的案件中,赌资的计算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
七、无法统计开设赌场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账户金额时,可以按照查证属实的参赌人员实际参赌的资金额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网络游戏涉嫌开设赌场的案件中大多存在多个银商或第三方工作室,该类人员存在多个专门的账户,甚至为了掩人耳目还有存在虚假账户的可能,在实践中难以区分。因此要核查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账户存在一定困难。
因此,可根据查证属实的参赌人员实际参赌金额来计算赌资。
八、应以赌客购买道具的实际价格为计算赌资的标准,并非以平台或某一特定的价格为统一的计算标准
在捕鱼游戏中,官方商城的道具价格高于银商或第三方工作室出售的价格,道具的成交价格不一样,由此计算的赌资数额就相差甚远。
因此,应当根据赌客购买道具的渠道和其购买时实际支付的金额为标准计算赌资。
如果按照该方式计算赌资会导致工作量巨大耗费太多司法资源开元棋牌,也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按照涉案道具的市场最低价格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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